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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实施细则》
(西交实〔2017〕31号)

发稿时间:2017-03-16 08:52:00

    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良好运行状态,提高使用效益,加强“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维修基金”)的使用管理,根据《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》(西交实〔2016〕16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一条 维修基金用途

    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维修维护、零部件购置、新功能开发和技术升级改造工作时,可申请该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,原则上要求设备管理单位有自筹配套。

第二条 维修基金申请范围

    凡学校单价40万元以上、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均可申请该基金。优先支持校级平台及院级平台设备,优先支持开放共享、管理规范、运行效益良好,考核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。

第三条 维修基金的申请和使用

(一)该基金申请采用项目申报制,由设备领用责任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申请,学校组织评审通过后,以维修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。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一次,其余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
(二)项目申请时,申请人需填写《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申报书》,说明申请理由、日常运行管理情况、需维修的内容、经费需求、验收指标等,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,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。

(三)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维修项目进行评审,根据设备维修必要性、可行性、修复后的预期使用效益等,综合确定资助比例及额度,其余部分自筹。原则上,校级平台设备自筹比例不低于30%,院级平台设备自筹比例不低于50%,专业平台设备自筹比例不低于80%。

(四)项目评审通过后,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公布评审结果。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申请内容及进度安排组织实施。原则上经费应在当年执行完成。对于因部件返厂、加工定制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完成的,申请人应于当年12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情况说明。

第四条 项目完成后,申请人应组织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现场验收,对维修前后设备的运行状态、核心参数指标及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,填写《西安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表》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。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现场核查设备运行状态后方可报销经费。

第五条 维修项目资助经费不得挪用,并接受学校审计监督,对于维修项目中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、收取回扣、索贿受贿等行为严肃查处。

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文件《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》(西交资〔2001〕27号)废除。

第七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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